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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法执字第495-1号

张丹丹与丁保卫民间借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丹丹,丁保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C}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嵩法执字第495-1号

申请执行人:张丹丹,又名张丹,女,汉族,1981年4月9日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执行人:丁保卫,男,汉族,1973年7月21日生,住河南省嵩县。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五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丹丹以此为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对本院所查封的被执行人丁保卫位于嵩县新城区招油路金水湾美好家园9号楼1201号所有的房屋一套进行评估拍卖,二次在嵩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均流拍。经申请执行人张丹丹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丁保卫位于嵩县新城区招油路金水湾美好家园9号楼1201号所有的房屋一套以第二次流拍价243816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张丹丹所有。

二、申请执行人张丹丹持本裁定书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等一切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光辉执行员  高利江执行员  张安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赤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