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47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悦发,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燕敏,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突浪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仓门工业区百兴路16号之一。法定代表人何燕敏。
原告罗悦发与被告何燕敏、佛山市顺德区突浪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何燕敏、佛山市顺德区突浪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罗悦发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其中100000元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42元由被执行人何燕敏、佛山市顺德区突浪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因何燕敏、佛山市顺德区突浪服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罗悦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燕敏、佛山市顺德区突浪服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9日、10日分别向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在顺德区范围内无机动车登记;向佛山市顺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查明两被执行人在顺德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顺德区的金融机构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在顺德区范围内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306780.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47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华江执行员 刘 湘执行员 许 润二○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焜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