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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103号之一

夏新聪与谢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新聪,谢新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103号之一

原告:夏新聪。

委托代理人:夏林荣。

被告:谢新友。

原告夏新聪与被告谢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新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新聪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夏新聪负担。

审 判 长  林昂扬

人民陪审员  杨云花

人民陪审员  李云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江伊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