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103号之一
原告:夏新聪。
委托代理人:夏林荣。
被告:谢新友。
原告夏新聪与被告谢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新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新聪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夏新聪负担。
审 判 长 林昂扬
人民陪审员 杨云花
人民陪审员 李云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江伊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