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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2551号

张巩燕诉被告张书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巩燕,张书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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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551号

原告:张巩燕,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段成刚,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书锋,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巩燕诉被告张书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巩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肖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四日

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