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无棣县丰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本柱。被执行人张健。被执行人高金玲。被执行人孟洪松。被执行人郭彬。本院在执行(2014)棣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调解书,无棣县丰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健、高金玲、孟洪松、郭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无棣县丰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标的356065元,进入执行程序,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现因不能变现,执行期限届满,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拟终结山东省无棣县法院作出的(2014)棣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武
审判员 秘杰云
审判员 邱海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长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