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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138号

无棣县丰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健、高金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无棣县丰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健,高金玲,孟洪松,郭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无棣县丰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本柱。被执行人张健。被执行人高金玲。被执行人孟洪松。被执行人郭彬。本院在执行(2014)棣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调解书,无棣县丰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健、高金玲、孟洪松、郭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无棣县丰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标的356065元,进入执行程序,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现因不能变现,执行期限届满,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拟终结山东省无棣县法院作出的(2014)棣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武

审判员  秘杰云

审判员  邱海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长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