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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1440号

田宝齐、孙凤华与都昭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4执1440号田宝齐、孙凤华、都昭珲:申请执行人田宝齐、孙凤华与被申请人都昭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106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阶段性履行内容,被执行人都昭珲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执1440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审判员  张保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