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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173号

开原市开西灌区管理所与付志伟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辽1282执17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开西灌区管理所与被执行人付志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5)开庆民二初字第0003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付志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开西灌区管理所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5)开庆民二初字第00034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开西灌区管理所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已由被执行人付志伟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开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开庆民二初字第00034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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