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18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131号,组织机构代码77114332-5。
法定代表人:何章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婷婷,安徽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宁。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清源。
委托代理人:李梅,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强强,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75487594-6。
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3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马枫蔷
代理
审判员 余海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梦云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