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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终1859号

朱清源与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朱清源,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18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131号,组织机构代码77114332-5。

法定代表人:何章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婷婷,安徽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宁。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清源。

委托代理人:李梅,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强强,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75487594-6。

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3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马枫蔷

代理

审判员  余海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梦云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