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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5523号

张瑞山与张吉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瑞山,张吉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523号原告张瑞山,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吉广,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殖户,住枣庄市薛城区。委托代理人殷召军,枣庄高新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山与被告张吉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保全费1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洪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