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523号原告张瑞山,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吉广,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殖户,住枣庄市薛城区。委托代理人殷召军,枣庄高新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山与被告张吉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保全费1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洪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