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恢116号申请人执行人仇二女,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屈金强,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灵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在银行有存款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发雄
审判员 张生红
审判员 赵学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卫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