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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45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展盛橡塑鞋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市展宏鞋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狮市展盛橡塑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展宏鞋材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45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展盛橡塑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庄国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晋江市展宏鞋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宋小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展盛橡塑鞋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市展宏鞋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执行员  张景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劲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