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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执1121号

吴春龙、张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春龙,张力,李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吴春龙。被执行人张力。被执行人李宁。申请执行人吴春龙与被执行人张力、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经查,本案执行依据为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82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前,被执行人张力、李宁已经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吴春龙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广成

审判员  肖金章

审判员  周福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