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3行初00048号原告徐金海。被告杭州市司法局。法定代表人吴声华。委托代理人王振华。委托代理人方圆。第三人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法定代表人吕大位。委托代理人向七仙。
原告徐金海不服被告杭州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不服从审判人员指挥,在本院多次指令陈述并再三释明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拒绝庭审陈述,致使庭审活动无法进行,其行为应视为放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益的权利,视同“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金海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炜
审 判 员 张闪闪
人民陪审员 倪 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渭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