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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执403号

巴彦县立翼农机大全商店与于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403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立翼农机大全商店,住巴彦县巴彦镇水韵新城。负责人姜会珍,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德祥乡新胜村福合庄三屯。被执行人于志,住黑龙江省巴彦县。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巴彦县立翼农机大全商店与被执行人于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6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于志财产进行“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4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王忠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戴继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