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朗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501号。被执行人南京爱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中央路东侧。关于南京朗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爱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溧洪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溧洪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审判长 王成孝
审判员 邓树林
审判员 魏长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