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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464号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甲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464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赵某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弼

代理

审判员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新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