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464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赵某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弼
代理
审判员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新雨 关注公众号“”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甲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464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赵某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弼
代理
审判员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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