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6084号
原告:余百松。
被告:余列孟。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百松诉被告余列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百松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百松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叶海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丁 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