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民初2899号原告陈磊。被告王其飞。
原告陈磊诉被告王其飞民间借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少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磊、被告王其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承担其子王文明借款,尚余34000元未还,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4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同意还款,但现在没有还款能力。
经审理查明:被告承担偿还原告借款,至今尚余34000元未还。此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1份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承担对原告的民间借贷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按约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余借款34000元,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其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磊尚余借款34000元。案件受理费费已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王其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少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双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