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粤海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合浦县。
法定代表人:郑石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甫,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述贵,农民。
被执行人:伍秀,农民。广西粤海饲料有限公司与王述贵、伍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52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王述贵、伍秀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粤海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04051.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地产的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521执45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其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作出的(2016)桂052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志海
审判员 罗 伍
审判员 莫武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于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