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403执780号本院在执行杨光与刘洋、刘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5)田民一初字第012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立即支付申请人124349.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洋(男,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刘维东(男,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