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1806号原告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51号6楼。法定代表人潘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经宝仁,该公司职员。被告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阎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