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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7民初237号

王XX诉被告秦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XX,秦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7民初237号原告王XX,女,汉族,1977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秦XX,男,汉族,1980年4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秦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卫国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彦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