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7民初237号原告王XX,女,汉族,1977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秦XX,男,汉族,1980年4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秦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卫国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彦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