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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1955号之一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庆波、单翠美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庆波,单翠美,刘会明,孟宪红,李兴超,杨爱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1955号之一

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为莱芜市莱城区鲁中东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敏。系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告:杨庆波。

被告:单翠美。

被告:刘会明。

被告:孟宪红。

被告:李兴超。

被告:杨爱芝。

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庆波、单翠美、刘会明、孟宪红、李兴超、杨爱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兴超名下银行存款2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6月24日至2017年6月24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爱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