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1955号之一
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为莱芜市莱城区鲁中东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敏。系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告:杨庆波。
被告:单翠美。
被告:刘会明。
被告:孟宪红。
被告:李兴超。
被告:杨爱芝。
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庆波、单翠美、刘会明、孟宪红、李兴超、杨爱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兴超名下银行存款2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6月24日至2017年6月24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爱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