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4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韦曙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胜记,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韦曙光与被执行人吴胜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山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吴胜记支付原告韦曙光价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吴胜记承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吴胜记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韦曙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胜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6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韦曙光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剩余案款4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胜记于2016年5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40000元。剩余案款4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9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吴胜记向本院交纳案款40900元、执行费500元,申请人韦曙光已领取案件款4090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俭
审判员 赵 虎
审判员 薛怀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席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