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921民初359号

段某某诉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丁毛某丙毛某戊毛某寅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8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段某某,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丁,毛某丙,毛某戊,毛某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359号原告段某某,女,汉族。被告毛某甲,女,汉族。被告毛某乙,男,汉族,。被告毛某丁,男,汉族。被告毛某丙,女,汉族。被告毛某戊,女,汉族。被告毛某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毛某甲、被告毛某乙、被告毛某丁、被告毛某丙、被告毛某戊、被告毛晓萍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李小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汤琛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