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359号原告段某某,女,汉族。被告毛某甲,女,汉族。被告毛某乙,男,汉族,。被告毛某丁,男,汉族。被告毛某丙,女,汉族。被告毛某戊,女,汉族。被告毛某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毛某甲、被告毛某乙、被告毛某丁、被告毛某丙、被告毛某戊、被告毛晓萍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李小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汤琛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