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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财保37号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天府分理处、包年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天府分理处,包年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财保37号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天府分理处,住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道办事处德通桥路202-210号至温江区永宁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551056967G。

负责人:冯林。被申请人包年春,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天府分理处对被申请人包年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天府分理处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实施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公平宁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包年春价值40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劲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