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479号罪犯贺梦龙,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安化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芙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以贺梦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长中刑一终字第00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3月21日交付执行。2014年6月10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贺梦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积极配合干警组织劳务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1.5分。评为2015年度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贺梦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贺梦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令球
审判员 莫仁华
审判员 徐高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