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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督661号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对任家彬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任家彬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122民督661号

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代表人:房延锐,系新农支行行长。

被

申请人:任家彬,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出生,农民,住址:农安县。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的事实为2007年3月30日被申请人任家彬在该支行借款40000元,利率为12.075‰,约定还款日为2008年6月20日。并提供贷款凭证一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被申请人在2014年归还本金8210元及上述本金对应的利息后未按约定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故要求被申请人任家彬给付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借款31790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任家彬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借款3179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07年3月3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为止,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98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该自接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初春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