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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执331号

耿玉超与李兴飞、曹玉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玉超,李兴飞,曹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8执331号申请执行人耿玉超。委托代理人耿建甫。被执行人李兴飞。被执行人曹玉华。申请执行人耿玉超与被执行人李兴飞、曹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冀0528民初14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兴飞、曹玉华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兴飞、曹玉华名下的存款1035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向东执行员  杨宏召执行员  田 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紫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