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8执331号申请执行人耿玉超。委托代理人耿建甫。被执行人李兴飞。被执行人曹玉华。申请执行人耿玉超与被执行人李兴飞、曹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冀0528民初14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兴飞、曹玉华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兴飞、曹玉华名下的存款1035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向东执行员 杨宏召执行员 田 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紫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