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3237号原告彭士建,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蒋臣华,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士建诉被告蒋臣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士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士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士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文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鲁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