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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3237号

彭士建与蒋臣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彭士建,蒋臣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3237号原告彭士建,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蒋臣华,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士建诉被告蒋臣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士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士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士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文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鲁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