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339号
申请执行人:陶成,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王大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狄秀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陶成与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2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曼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