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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91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天桥营业部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天桥营业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9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袁某,女,1971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天桥营业部,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2016)辽0791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天桥营业部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天桥营业部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791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刘敬东

审判员  李玉夫

审判员  张树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鲁星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