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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29-1号

李凤祥与邵金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凤祥,邵金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祥,男,汉族,1958年12月13日出生,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邵金钢,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4)梅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原告李凤祥与被告邵金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殿龙

审判员  马万德

审判员  隋亚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