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华敬仁,男。委托代理人王爱玲,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被执行人张松献,地址中牟县。委托代理人王伟、王金仓,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华鸿良。华敬仁与张松献、华鸿良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牟民初字第002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松献、华鸿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华敬仁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松献、华鸿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华敬仁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勇执行员 吴 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