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1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3年1月8日生,满族,无业,住所地兴城市。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霍再强
审 判 员 孙安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