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3民初946号原告王桂裕。委托代理人邓汉卿,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廖后鲜。案由:劳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立案时间:2016年5月3日原告王桂裕在庭审中称被告廖后鲜在开庭前已经支付其与廖东鸾(另案起诉)的劳务费8000元,尚欠两人劳务费共计652元,被告廖后鲜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廖后鲜支付原告王桂裕劳务费4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廖后鲜负担。以上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当于接到本判决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廖筱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罗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