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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申282号

郑学容、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郑学容,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2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学容,男,汉族,1970年1月8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村。

负责人:陈诗明,该经合社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智勇,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巧玲,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郑学容因与被申请人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竹屿经合社管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10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学容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再审。(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民他字第52号《关于许丽英诉请补发征地补偿款一案是否受理的批复》,其诉请竹屿经合社管委会支付征地(收)补偿款264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一、二审裁定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符合再审条件。(二)原一、二审裁定认定其诉讼请求属于村民自治内容,应向竹屿经合社管委会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显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本案一、二审法院既认定其诉求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又认定该诉求争议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前后矛盾。本案其诉求竹屿经合社管委会应当按照经过民主议定程序通过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三)原一、二审法院曲解法律,任意设定诉讼前提条件,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郑学容请求发放非社员30%征地(收)补偿款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郑学容主张其户籍于2009年迁入竹屿村,系该村村民,符合竹屿村《补充条款及竹屿村征收补偿款分配办法》第二条第1项规定,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竹屿经合社管委会向其发放非社员所应享有的第二、三期征地(收)补偿款基数的30%。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等内容,法律已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依法办理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即赋予了村民委员会依法处理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有关权利。竹屿村集体经济所得土地补偿款之收益是否应用于向非社员发放,即属该村村民自治范围。《岳峰镇竹屿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认定办法》及《补充条款及竹屿村征收补偿款分配办法》已确定了竹屿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认定办法。郑学容对上述两份文件中规定的社员与非社员的区别并无异议,也认可其系非社员,也未提交其作为非社员所应享有相应权益的法律依据,故本案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郑学容起诉要求竹屿经合社管委会向其发放30%的第二、三期征地(收)补偿款,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生效裁定以“竹屿经合社管委会对郑学容的竹屿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有异议,竹屿村村民会议对于郑学容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至今并未做出认定,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虽有不妥,但处理结果正确。综上,郑学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郑学容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晓

审 判 员  黄晓文

代理

审判员  刘云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叶玲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