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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329号

赵振增与郭明树、夏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振增,郭明树,夏秋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29号申请执行人赵振增,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郭明树,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夏秋香,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申请执行人赵振增和被执行人郭明树、夏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4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还款3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郭明树所有的座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北新华中路x号天恒国际大厦x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20140940),但该房产短期内难以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无其他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初字第40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李 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