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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1697号

王福友与赵树贺、孙艳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友,赵树贺,孙艳涛,孙艳静,李秀华,李秀玲,李海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1697号原告王福友,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代理人董凯,宁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树贺,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住宁河区。被告孙艳涛,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住宁河区。被告孙艳静,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住宁河区。被告李秀华,女,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李秀玲,女,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艳涛、李海月。被告李海月,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原告王福友诉被告赵树贺、孙艳涛、孙彦静、李秀华、李秀玲、李海月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友撤回对被告赵树贺、孙艳涛、孙彦静、李秀华、李秀玲、李海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庆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