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王仕剑,女。被执行人王世伟,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宁陕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世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世伟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仕剑赔偿款106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34.07元(截止2016年6月23日),负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5元,申请执行费59元,但被执行人王世伟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世伟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世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宁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办理有“家乐卡”,此卡可能有资金流动,本院已依法对此卡账户进行了冻结。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23执1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宁
审判员 徐智伟
审判员 郭 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英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