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4民初1262号

许安与刘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安,刘传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1262号

原告:许安,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刘传燕,女,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许安与刘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传燕价值26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许安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告刘传燕价值260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其他等值财产;

二、对安徽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濉溪东路安徽轻工商城9#楼房屋进行查封,限制其产权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占 峰

人民陪审员 周 雷

人民陪审员 钟成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时丁玲本裁定书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