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3民终26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科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第三层e3004室。法定代表人陆慧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秀祥,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双双,女,1990年3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田文化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第2层办公室210-13房间。法定代表人柳建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先云,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文静,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科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田文化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5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邢军担任
审判长,法官孙承松、法官郑慧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科翼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14年11月7日,科翼公司与嘉田公司签订了《网络信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由嘉田公司向科翼公司订购互联网信息咨询项目相关服务,每期20万元,并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合同签订后,科翼公司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开具了2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嘉田公司在收到科翼公司提供的发票后仅支付了100万元并退回了另外120万元的发票。嘉田公司仍拖欠服务费120万元及违约金。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嘉田公司支付服务费120万元;2.嘉田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2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3%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2月1日至实际支付120万元服务费之日止);3.嘉田公司支付公证费4500元。嘉田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科翼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科翼公司所述的网络信息咨询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嘉田公司已经全额支付了合同项下款项100万元,科翼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科翼公司的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亦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7日,科翼公司与嘉田公司签订了一份《网络信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嘉田公司同意委托科翼公司执行东方卫视《2天1夜》(以下简称节目)的互联网信息咨询项目(以下简称合同项目),科翼公司同意接受委托,为嘉田公司提供合同项目服务;服务期限为2014年11月7日至2014年11月16日;节目2期正片网络推广服务费为人民币40万元;付款方式在科翼公司完全按照本协议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科翼公司向嘉田公司提供相关合法的发票后,嘉田公司以转账的形式支付给科翼公司。2014年11月17日,科翼公司与嘉田公司又签订了一份《网络信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嘉田公司同意委托科翼公司执行节目的互联网信息咨询项目,科翼公司同意接受委托,为嘉田公司提供合同项目服务;服务期限为2014年11月17日至2014年12月1日;节目2期正片网络推广服务费为人民币40万元;付款方式在科翼公司完全按照本协议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科翼公司向嘉田公司提供相关合法的发票后,嘉田公司以转账的形式支付给科翼公司。2014年12月1日,科翼公司与嘉田公司又签订了一份《网络信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嘉田公司同意委托科翼公司执行节目的互联网信息咨询项目,科翼公司同意接受委托,为嘉田公司提供合同项目服务;服务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8日;节目1期正片网络推广服务费为人民币20万元;付款方式在科翼公司完全按照本协议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科翼公司向嘉田公司提供相关合法的发票后,嘉田公司以转账的形式支付给科翼公司。此后,嘉田公司向科翼公司支付了100万元服务费。就事实经过,科翼公司表示,2014年11月7日科翼公司与嘉田公司双方签订了网络信息咨询服务协议,服务内容就是附件节目娱乐整合行销推广kpi上列明的内容,合同后面附的表格是推广的具体项目、以及成形的图例,双方协商选定推广的门户,协议约定两期推广服务费40万元,《2天1夜》这个节目一共是12期,第一期播出以后嘉田公司认为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就来找我们替他们宣传,从第二期开始我们就替他们进行宣传,后面的十一期都是我们负责做的。节目本身与我们无关,我们只是在网络上替他们进行宣传。服务期限从11月7日至11月16日就是节目播放的第二期和第三期的时间,合同就签了两期的,后面没有再签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持续合作,直到节目播出完,我们一直为他们进行宣传,嘉田公司也支付了一共五期的费用一共100万元。我们的法定代表人也即聊天记录上头像是yes的人与对方的副总曾×的聊天记录上可以看出,我们实际给他们完成了一共十一期的服务,对方在聊天记录上认可欠款120万元的事。后来我们的法务人员也与对方的法务人员进行了沟通,并邮寄了催款函。2014年11月7日嘉田公司支付了40万元,11月19日又支付了12万元,2014年11月27日支付了16万元,2014年12月4日支付了22万元,12月19日支付了10万元。十二期节目到2015年1月17日已经播放完了,付款的具体时间没有说的很清楚,没有规律。合同第4条约定了,我们要先给对方开出发票,嘉田公司再付款,我们已经按照约定开具了220万元,发票都是10万元一张的,开票的时间也没有规律,就是过一段时间开一次,但是开票之前我们都跟嘉田公司沟通过,发票是给对方邮寄过去的。已支付的100万元都是转账的。对方没有付款的120万元的发票今年5月份又给我们寄回来了。嘉田公司表示,实际上双方签订了三份网络信息咨询服务协议,科翼公司提交的2014年11月7日的协议只约定了两期,合同金额就是40万元,还有一份合同期限是2014年11月7日至2014年12月1日,合同金额是40万,另外一份合同期限是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8日,合同金额是20万。双方不存在口头协议、事实履行的情况,双方只有这五期的合作。我们已经付款的100万元的发票我们收到过。节目一共十二期,因为对科翼公司的推广效果不满意,所以第六期之后的推广我们委托了上海欣欣向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现在跟欣欣向荣公司的合同我们已经履行完毕了。发票我们确实收到过,并于2015年5月将120万元的发票退回科翼公司处。科翼公司又表示,确实存在嘉田公司说的这两份合同,金额也如嘉田公司所述,我们也都履行完了,但是我们手里没有这两份合同,因为合同是我们盖好章寄给嘉田公司的,但是嘉田公司盖章后没有再给我们寄回来,我们当时合作的比较好,所以没有再找对方要。嘉田公司没有认可的其他部分也是有合同的,都是我们盖章寄过去了然后对方没有回传,所以我们无法提交合同,我们只是保存了合同的电子版。合同还有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1月19日一共六期的,金额是120万元,这份合同我们盖好章给了对方,对方没有回传,我们有工作人员卢××与对方的工作人员江××的聊天记录说明了这件事。一审庭审中,科翼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网络信息咨询服务协议;2.发票22张;3.科翼公司员工与嘉田公司员工曾×的聊天记录;4.科翼公司员工与嘉田公司员工法务张×的聊天记录;5.科翼公司法定代表人手机聊天记录公证书;6.科翼公司员工卢××手机聊天记录公证书;7.科翼公司员工卢××邮件往来公证书;8.嘉田公司副总曾×的名片;9.催款函及快递底单;10.公证费发票。嘉田公司表示,证据1真实性认可,但是已经履行完毕,款项已经支付了;证据2其中100万我们已经支付了,其余120万元退回给科翼公司了,关联性不认可;证据3曾×的头像和微信号认可,但是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也不认可,曾×也只是公司的员工,公司没有给他授权,仅依靠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科翼公司的主张,该记录也没有经过公证;证据4同证据3的质证意见;证据5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聊天的员工也没有授权,不能代表公司;证据6真实性不认可,我们只能确认曾×的微信号和头像是他本人;证据7其中所说的合同并没有签署,对方只是寄出了一个草稿,结案报告要经过验收才付款,我们对结案报告没有验收和确认过,科翼公司员工与嘉田公司员工的催款没有法律效力,不构成我们违约的理由;证据8与本案无关;证据9催款函我们收到过,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们没有义务对催款函提出异议;证据10不认可。庭审中,嘉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付款回单、记账回执;2.网络信息咨询服务协议2份。科翼公司表示,真实性均认可。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科翼公司向嘉田公司主张后六期节目的120万元的服务费,但就该120万元服务费,科翼公司并没有提交相应的与嘉田公司签订的后六期节目的《网络信息咨询服务协议》,嘉田公司亦表示就后六期双方并未再签订协议,且根据科翼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科翼公司已在嘉田公司认可的情况下实际履行了针对后六期节目的服务义务,故科翼公司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依据,该院对此均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科翼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科翼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科翼公司与嘉田公司之间存在第四份合同。2014年12月11,科翼公司与嘉田公司补订了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仍是为节目提供宣传服务,服务期从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1月17日,共6期,金额120万元,并约定了付款时间等。科翼公司已按嘉田公司要求将合同盖章并寄给嘉田公司。虽不能提供嘉田公司盖章的原件,但有证据证明是嘉田公司向科翼公司提供了合同定稿文本。2.嘉田公司不付款是因乐视、嘉田公司资金困难、需几个股东共同签字等原因才拖延。科翼公司已按嘉田公司要求及合同约定,将记录总共11期宣传工作的结案报告发送给嘉田公司,嘉田公司已收到。3.民事诉讼法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一审法院对科翼公司提供的公证处的证据保全材料不作任何解释,就认为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综上,科翼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科翼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嘉田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科翼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科翼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后六期的《两天一夜》节目签订了广告信息咨询服务协议,科翼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科翼公司在嘉田公司认可的情况下实际履行了后六期节目的服务义务,更没有证据证明嘉田公司接受了科翼公司的履行,所以双方之间的合同未成立。本院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东方卫视《2天1夜晚》节目共12期,每期7天,播出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到2015年1月17日。科翼公司和嘉田公司认可双方就节目的网络推广服务订立的服务期间分别为2014年11月7日-2014年11月16日、2014年11月17日-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1日-2014年1月8日的三份《网络信息咨询服务协议》均已履行完毕。该三份协议的履行惯例为科翼公司撰写稿件后发送给嘉田公司,嘉田公司曾×提出修改反馈意见,科翼公司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后向网络平台推送,成功刊登后将链接发送给嘉田公司,科翼公司每周向嘉田公司发送一次执行数据汇总,嘉田公司收到后支付服务费。就双方争议的服务期为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1月19日的《网络信息咨询服务协议》是否成立,科翼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15)沪东证经字第19355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科翼公司员工卢××与嘉田公司员工江××的邮件往来,其中2014年12月11日11:21,江××向卢××邮箱发送电子邮件:卢××,还是你们先盖章回传,发票也开一下,上次的发票一起哈附件:东方卫视《2天1夜》网络信息咨询合同(6期)、《2天1夜》娱乐整合行销咨询服务kpi,该份电子邮件东方卫视《2天1夜》网络信息咨询合同(6期)打开后为电子版《网络信息咨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科翼公司为嘉田公司节目提供2014年12月8日-2015年1月19日的网络信息服务,服务费120万元,服务费在科翼公司完全按照协议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科翼公司向嘉田公司提供相关合法发票后,嘉田公司以转账形式支付给科翼公司,嘉田公司在2014年12月8日签订合同后五天内支付48万元,在节目播出第九期节目后收到数据报告后支付36万元,最后一期播完后一周内收到结案报告支付余款36万元,合同于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印章之日起生效等;《2天1夜》娱乐整合行销咨询服务kpi打开后内容为信息服务的发布渠道、执行内容、执行标准等。2.(2015)沪东证经字第19354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卢××与江××微信聊天记录,2014年12月12日上午,江××:卢××,合同回传了吗?卢××:等老板来盖章,江××:哦好滴另外发票也开一下,卢××:发票的话要一月初才能开,我们公司今年的发票额度满了,一月初会把所有发票开出来寄给你们,江××:这样啊,我问问会计,2014年12月12日下午,卢××将科翼公司单方盖章的合同拍照后发给江××并称:今天寄回哦江××:好的。3.(2016)沪东证经字第3011号公证书,2014年11月18日江××向卢××发送了邮件并抄送曾×,邮件内容为:附件是修改了付款节奏的2周版合同,其他修订是上次签约就已经改过的,这次发来的合同中没有改过来,我们按照上次的合同又改了下,唯一需要你确认的是,增加了一条:8.3如节目中途停播,甲方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按照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请你附上合同对应的两周kpi,回传。合同签约时附件kpi工作表也必须同时盖章。之前支付过的40万的发票我们财务还没有收到,顺便把这周要付的款的发票一起开一下,财务需要见发票付款,合同也是这么约定的,上次是特例。以上,谢谢附件:20141118修订版东方卫视《2天1夜》网络信息咨询合同(2周),科翼公司拟证明双方已经履行的第3份合同的纸质版签订日期是2014年11月17日,但双方在2014年11月18日还在协商,因此之前一直存在先履行后签订合同的交易习惯。嘉田公司对上述公证书的内容不予认可,但未提交任何反证,称曾×和江××二人在双方已经履行的三份合同中均仅作为合同内容的执行人而非签订人,因此均无权嘉田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或确认合同已成立,嘉田公司亦未对二人进行过授权签订合同。此外,科翼公司主张在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1月19日期间已经实际履行了服务内容。科翼公司称双方争议的六期服务期间,科翼公司主要负责节目的人员为李××和卢××,嘉田公司主要负责人员为曾×和江××,双方仍按照之前三份合同的履行模式提供和接受服务,即科翼公司将草拟的信息稿件发给嘉田公司审核,嘉田公司提供修改反馈意见后科翼公司予以发布,发布后将链接发送在微信群里,科翼公司每周提交周数据汇总,完成全部十一期后发送结案报告。就其完成的服务内容,科翼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信息发布前经过曾×审核的:(1)2014年12月11日中午1:33李××给曾×发送电子邮件的截屏:明天的看点稿,《两天一夜》温兆伦创鸡屁股舞大小龙互换衣服神出鬼没,并将该份邮件抄送卢××、江××,当日中午1:52曾×回复:ok,该稿件发布在经2016沪东证经字第3027号公证书公证的腾讯娱乐,同时在科翼公司提交的结案报告中显示已发布在腾讯娱乐综艺首页、凤凰、新浪、网易、msn、中国经济网、新华网等网站;(2)2014年12月13日晚上6:42李××给曾×发送电子邮件的截屏:明天推出的播后稿,《两天一夜》张智霖扮鬼脸反吓工作人员网友赞其胆大任性,并将该份邮件抄送卢××、江××,当日晚上6:44曾昶回复:ok,该稿件在科翼公司提交的结案报告中显示已发布在网易、新浪、腾讯、凤凰、新华网等网站。2.信息发布前经过江××审核的:(1)(2016)沪东证经字第3011号公证书:2014年12月11日晚上8:16卢××向江××发送邮件:本周主题海报,请查收并抄送曾×,当日晚上8:21江××回复:海报没问题;(2)(2016)沪东证经字第3011号公证书:2014年12月15日晚上10:20,江××向卢××发送电子邮件并抄送曾×,内容为虎跳峡下宣传概念及工作要求,领导班子就本周计划做出的调整,希望你方根据框架充实执行。3.信息发布后经过曾×和江××确认的:(1)(2016)沪东证经字第3027号公证书中,2014年12月12日、12月19日、12月27日、2015年1月3日、2015年1月17日、2015年1月19日科翼公司员工汤卉将已公开发布的稿件链接发送至两天一夜上海科翼微信群,该微信群成员包括江××,江××多次回复收到;(2)(2015)沪东证经字第19354号公证书中,2015年1月17日晚上23:13,江××在两天一夜上海科翼微信群中说:本季最后一期电视直播结束,感谢科翼众小伙伴的用心和行动。尤其卢××、李××、小卉,晓�这几个被我骚扰的伙伴们,晚上23:41曾×在同一微信群回复:辛苦大家,感谢。4.除上述有曾×和江××回复内容的以外,科翼公司主张其已经按照嘉田公司的要求完成了后六期全部工作内容,每周均发送了上周执行数据汇总,且节目播出结束后发送了全部项目的结案报告,并提交以下证据:(1)(2015)沪东证经字第19354号公证书中公证了2015年1月20日江××和卢××的微信聊天记录,江××:结案,能来我邮箱了不?卢××:稍等,在上传数据喽,比较大,江××:好滴,卢××:发你了,江××:哦好。(2)(2016)沪东证经字第3011号公证书,2014年12月15日卢××发给江××邮件:转发:12.8-12.14两天一夜执行数据汇总,依据该份数据汇总,12.8-12.14期间,科翼公司共完成:撰写4篇新闻稿,共计发布42篇次,手机客户端6次;策划发布6条热门微博、1个热门话题,10个平面媒体记者发布微博10条,红人大号发布微博37条,黄v大号发布微博8条,超级大号发布微博10条,策划微博活动1条,官微19条;平面记者微信发布10条;制作网络海报1张;发布2个论坛主题;策划2条娱乐播报;(3)(2016)沪东证经字第3011号公证书,2014年12月23日卢××发给江××邮件:12.15-12.21两天一夜执行数据汇总,依据该份数据汇总,12.15-12.21期间,科翼公司共完成:撰写新闻稿6篇,共计发布49篇次,手机客户端8次;策划发布6条热门微博、2个热门话题,平面记者微博直播10条,红人大号发布微博15条,黄v大号发布微博7条,超级大号发布微博10条,微博娱评人发布微信1条,官微发布24条;平面记者微信发布10条,发布热门微信1篇次;制作网络海报1张;发布2个论坛主题;策划3条娱乐节目播报;(4)(2016)沪东证经字第3011号公证书,2015年1月5日卢××发给江××邮件:12.29-12.4两天一夜执行数据汇总(此处科翼公司称存在笔误,实际应为12.29-1.4),依据该份数据汇总,12.29-1.4期间,科翼公司共完成:撰写新闻稿3篇,共计发布32篇次,手机客户端7次;策划发布1条热门微博、1个热门话题,平面记者微博直播10个,红人大号发布微博31条;黄v发布微博9条,超级大号发布微博10条,官微发布18条;平面记者微信发布10条,发布热门微信1篇次;制作网络海报1张;发布1个论坛主题;策划病毒视频1条;策划1条娱乐节目播报;(5)(2016)沪东证经字第3011号公证书,2015年1月12日卢××发给江××邮件:转发:1.5-1.11两天一夜执行数据汇总,依据该份数据汇总,1.5-1.11期间,科翼公司共完成:撰写新闻稿2篇,共计发布17篇次,手机客户端4次;策划发布1个热门话题,平面记者微博直播10个,红人大号发布微博8条;黄v发布微博10条,超级大号发布微博10条,平面报纸蓝v发布微博2条,官微发布22条;平面记者微信发布10条,发布热门微信2篇次,微信公众账号发布4次;制作网络海报1张;发布3个论坛主题;策划6条娱乐节目播报;(6)(2016)沪东证经字第3011号公证书,2015年1月20日卢××发给江××邮件:东方卫视《两天一夜》结案报告。嘉田公司对科翼公司上述完成的工作均不予认可,称有曾×回复内容的邮件发送时间与前三份合同履行期间很相近,故无法确认是针对双方争议期间的第四份合同的回复,2015年7月份江××已经从嘉田公司离职,故无法核实邮件内容的真实性,科翼公司未经过嘉田公司的审核确认就发布,不符合双方之前三份合同的履行习惯,且嘉田公司现在对这些已经发布的内容无法核实。就双方争议的第四份合同催款情况,科翼公司提交了(2015)沪东证经字第19353号公证书证明陆慧斐与曾×的微信聊天记录。2015年2月5日,陆:曾总,今天一到公司就被财务告知要催款。你们这个项目也结束挺久,按照合同也早就该付了,你看什么时候能付,给个准确日子,我也好交代。曾:陆总抱歉,刚在飞机上现在项目回款有些问题,乐视和卫视都还未付,我们也在努力催,我估计年前可能困难。陆:他们没有付款和我们之间没有关系,基于信任后面没有按周期付款,我也向其他股东拍了胸脯,这样我没法交代。还请你们年前务必付清!曾:理解,我们尽力,项目账户没钱付不出去项目尾款,我们也在想办法。2015年2月5日,陆:曾总今天周五了,能付出来吗?曾:估计不行,陆:那具体什么时候能付?曾:要年后了......2015年3月18日,陆:催款的文件已经发给你们了,拜托再内部沟通一下,曾:好的。2015年3月23日:曾总,那个未付的120万大概什么时候能付?上上周催款书也寄了,你们申请得如何了?曾:我们法务已经把催款函给投资方了,积极解决,陆:太感谢了,你帮忙催着点哈,曾:一定一定,我跟法务说有进展马上告诉我,现在东方卫视结算金额还没告诉我们,投资方那边意见比较大,我们夹在中间为难。2015年4月13日,陆:曾总,两天一夜已经结束那么久了,你们未付的120万到底什么时候能付?曾:陆总,真的抱歉,东方和乐视也没给钱,东方连结算金额也没告诉公司,大家就这么耗着......科翼公司称由于双方前三份合同合作较为顺利,第四份合同的履行期间完成后节目即将结束,且科翼公司2014年的发票额度没有了,故在双方争议的第四份合同期间未进行催款,仅在节目全部完成后进行了催款。二审庭审过程中,嘉田公司和科翼公司均认可双方前三份合同的履行模式均为科翼公司撰写信息内容并发送给嘉田公司的曾×审核后科翼公司予以刊登,刊登后发送给嘉田公司确认。曾×为嘉田公司该项目的运营总监,江××在其中从事助理工作。嘉田公司称基于上述合同履行模式,所有的发布信息均应事前经过曾×审核后才能予以发布,未经审核不得发布,但科翼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已经过嘉田公司审核。对此,科翼公司称,所有发布的信息内容均已经过嘉田公司审核,只是负责与曾×联系审核信息的员工李文倩已经离职,故无法取得其与曾×的往来邮件。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网络信息咨询服务协议》、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截屏、《东方卫视节目网络推广项目结案报告》、公证书、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科翼公司与嘉田公司订立了期限为2014年11月7日至2014年11月16日、2014年11月17日至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8日的三份网络信息咨询服务协议且均已履行完毕,现双方争议的焦点为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1月19日的网络信息咨询服务费用应否支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嘉田公司未在期限为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1月19日的网络信息咨询服务协议上签字盖章,但科翼公司已履行了部分服务内容,且经过曾×和江××审核后予以发布,曾×在与科翼公司催款的微信往来中亦认可存在欠付服务费的情况,故嘉田公司应予支付科翼公司服务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就服务费金额,科翼公司提供了公证书、往来邮件截屏、微信聊天记录、结案报告等予以证明。依据双方前三份合同的合同约定及履行习惯,双方的履行模式和履行习惯应为科翼公司将草拟的信息稿件发送给嘉田公司审核,嘉田公司提供修改反馈意见后科翼公司予以发布,科翼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已经履行的服务内容符合上述交易习惯的仅包括经过曾昶审核的《两天一夜》温兆伦自创鸡屁股舞大小龙互换衣服神出鬼没稿件及《两天一夜》张智霖扮鬼脸反吓工作人员网友赞其胆大任性稿件,经过江婷婷审核的2014年12月11日主题海报,以及江××提出的虎跳峡下宣传概念及工作要求,但是,科翼公司提供的结案报告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亦进行了诸多工作,嘉田公司虽予以否认,却未提交相应证据,结合曾×认可欠付服务费,故本院对科翼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对应的服务费依法酌定为30万元。科翼公司要求嘉田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公证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院查清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5408号民事判决;
二、嘉田文化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科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三十万元;
三、驳回上海科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上海科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上海科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9800元(已交纳),由嘉田文化发展(天津)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邢军
代理
审判员 孙承松
代理
审判员 郑慧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丹
书 记 员 刘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