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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1296号

董云与刘阿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董云,刘阿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296号

原告:董云,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叶泥,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阿惠,199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云与被告刘阿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云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董云自愿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云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