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296号
原告:董云,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叶泥,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阿惠,199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云与被告刘阿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云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董云自愿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云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