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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执11号

申请执行人杨铁成与被执行人管志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铁成,管志海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11号申请执行人杨铁成,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台吉镇台吉村一组1-39号。被执行人管志海,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城管管理区欧韵蓝湾小区。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北民北初字第038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铁成与被执行人管志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400元,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北民北初字第03879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爱民

审判员  周建平

审判员  郭志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