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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926号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乔大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乔大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926号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明。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

委托代理人:王宁。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乔大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乔大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成文娟

人民陪审员  周 幸

人民陪审员  叶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盛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