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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1041号

于海与肖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海,肖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于海。被执行人肖海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浩志

审判员  于海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