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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499号

张元振、张吉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6-30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元振,张吉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张元振,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张吉生,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张元振与张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吉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立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保国

审判员  焦丽明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子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