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张元振,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张吉生,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张元振与张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吉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立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保国
审判员 焦丽明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子健 关注公众号“”
张元振、张吉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张元振,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张吉生,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张元振与张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吉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立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保国
审判员 焦丽明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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