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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3134-1号

原告吴××与被告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1-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吴××,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134-1号原告吴××。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500万元,查封被告王××名下位于文登市××41号楼××号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 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陶乐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