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134-1号原告吴××。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500万元,查封被告王××名下位于文登市××41号楼××号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 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陶乐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