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王育生,男,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兰洪进,男,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王育生与被执行人兰洪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仅履行了14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武执字第5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浩
审判员 刘永雄
审判员 林德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