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字第525号

王育生与兰洪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育生,兰洪进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王育生,男,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兰洪进,男,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王育生与被执行人兰洪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仅履行了14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武执字第5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浩

审判员 刘永雄

审判员 林德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