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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6执335号

任希申请执行任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希,任建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335号申请执行人任希,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任建东,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杭民初字第24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现查明被执行人任建东在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任建东在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套支行的存款帐户,账号6229760090300980XXX。

二、冻结被执行人任建东在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支行的存款帐户,账号6217370090300524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全华

审判员  何素尧

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索梦礼